《澳門基本法》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而制定,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,既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的統一,又授予澳門高度自治的權力,它體現了“一個國家,兩種制度”的總方針和中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。《澳門基本法》的產生有着深刻的歷史根源和重要的現實意義。1987年4月13日,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,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,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。回歸以來,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貫徹實行“一國兩制”方針和《澳門 基本法》,社會和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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